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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是题主曲解了土地政策!农村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分配发包、确权登记的,家庭成员死亡,土地不变动,不是死人还享有土地,而是变动了会侵犯家庭其他成员利益,因为土地不属于死亡者一个人的,而是家庭成员共有。家庭成员死亡其土地归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,才能有效维护农民利益,如果家庭成员死一个,少一个人土地,到最后,农民都会失去土地,农民也不敢在土地上长期投资,加大投入,不利于农业发展,不利于农民致富,不利于农村振兴!
只有把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延长三十年,农民才敢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,才敢购买农业机械。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限,能稳定粮食生产,确保粮食安全,农业现代化才能实现。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延长三十年,给农民吃上“定心丸”了,我们当地承包大户家家购买了几十万元农业机械,架设电线,打了机井,每年清淤疏浚水利设施。
人死了,其土地当然不能字有使用权、承包经营权,但其土地家里人也有份,如果收回集体,对其家里人是不公平的。只能等到第三轮土地承包期限到了后再调整,很多农民认为人死了,土地应该收回集体重新发包,包给谁,谁都想包,平均发包吧,一户也只能增加几分地,又有多大收益呢?
农村土地是农用土地,任何人,任何单位不能擅自改变农村土地使用性质,不能搞房地产,建商品房。